2025年9月30日,自贡市富顺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做安全检查时,发现了一起典型的安全生产违规案例。该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疏漏,未对醋酸丁酯库房的1台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这一关键安全设备无法正常运转。
执法人员指出,可燃气体检测仪作为监控气体泄漏的安全设施,其运作时的状态必然的联系到企业的生产安全。该公司未按规定维护保养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障正常运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考虑到该公司的违法事实,富顺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一案例警示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完好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要求。企业一定严格落实对安全设备的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义务,确保设备正常运作。根据法律规定,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罚款金额将升至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还将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因未按规定落实安全设备维护责任,导致设备不能正常运作而受到处罚,这不仅是经济上的惩戒,更是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严厉警示。(供稿方:自贡市应急管理局杨超)






